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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相不能随“嫖宿幼女案撤诉”而蒸发
手机免费访问 www.cnfol.com 2009年04月26日 08:10 红网 吴江
  昨日,记者获悉,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,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。当天下午,检察院、法院、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。对于是否改罪名法院也不予回应。(《广州日报》4月23日)

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。原告可以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,人民法院收到撤诉申请,将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。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既然也要经过诉讼程序,那么撤诉权利当然也应同样适用才是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检察院方面对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提起撤诉,要说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。

  不过,撤诉固然是司法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流程,假如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庭外和解,撤诉更可以节约宝贵的法律资源。但是,有撤诉的权利并不代表可以想撤就撤,更不代表撤诉可以无条件和无前提。恰恰相反,我国法律规定撤诉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,“一是申请人必须是原告、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;二是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;三是撤诉必须合法;四是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”。

  从这个角度来看,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是否合法,显然需要经过上述四条标准的衡量才是。作为上诉人,检察院提起撤诉,当然无可质疑,但是,撤诉是否真的出自原告自愿,恐怕还需打上个问号。不难设想的是,“嫖宿幼女案”无疑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损害,这种损害如果不能通过法律的方式有个公平的交代,显然是很难抚平受害者的创伤。对于原告而言,当然应该希望法律给一个公正的判决来惩恶疗伤才是。不过,既然提起检察院提起撤诉,应该是建立在原告自愿的前提下的。然而,不自愿的自愿,现实中其实并不少见,原告放弃法律诉讼究竟是真实自愿,还是来自权力胁迫下的“不自愿式”自愿,显然令人生疑。假如原告的撤诉是被迫行为的话,这样的撤诉非但不能成立,案件反倒更需深究。

  此外,“撤诉必须合法”中明确表明,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,不能违反现行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不得有损于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。以这个标准来看,“嫖宿幼女案”在不明不白中仓皇撤诉时,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企图,实在令人心生怀疑。

  最后,既然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,才能最终实现。其实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角色和责任,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,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,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。对于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的撤诉,人民法院当然需要尽到责任,查清缘由。

  基于上述视点,“习水嫖宿幼女案”当然可以撤诉,但事实真相却不能不明不白的从公众的视线,从法律的程序中抽身。即便撤诉真要成立,事实的真相,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如何达成了和解,也有必要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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